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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自考专业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切实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1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位评定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位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校学位办和继续教育学院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校学位办职责:

1、制定学位授予细则及相关文件;

2、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行授位资格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毕业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3、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相关信息按要求上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

(二)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1、负责宣传、实施学校学位授予细则;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

2、宣传、组织学生学位申报工作;

3、组织教学及相关考试工作,确保培养质量;

4、审查、报送参加省内外学位外语考试的学生申请材料,完成学位外语考试和主干课程考试工作;

5、整理、汇总并审查学生学位申请材料,报校学位办;

6、及时、准确报送成人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到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备案系统”备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成教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其中,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二)外语成绩要求:

1、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和日语。

2、我校省外教学点的成教本科毕业生,通过省学位办推荐委托,参加教学点所在省市的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3、我校本、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三)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七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四)学校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八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两年内,符合条件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学校在每年的4月和11月受理学生学位申请事宜。

第九条 申请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学生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1)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三)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其他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四)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初审。继续教育学院按相关规定对申请者资格和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者向学校学位办上报《四川省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2)、《申请学生电子数据库文件》(数据库字段信息格式及要求见附件3)及个人申请材料。

(二)复核。学校学位办对上报的符合授位条件者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授予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做出决议。

(四)签发。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五)备案。学校学位办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相关信息按要求上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条 在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位证书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打印和颁发我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后一律不予补发。但可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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